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施工方案
施工
一般規定
1、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施工前應具備相關部門或機構審核合格的圖紙和技術文件,并應按圖紙進行施工,不得隨意更改。
2、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竣工時,施工單位應提交下列文件:
1)竣工圖;
2)設計變更文字記錄;
3)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記錄);
4)檢驗記錄;
5)竣工報告。
施工
布線
1、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布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裝置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的要求,導線的種類、電壓等級應符合現行同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CB50116)的規定。
2、在管內或線槽內的穿線,應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結束后進行。在穿線前,應將管內或線槽內的積水及雜物清除干凈。
3、扭結;導線的接頭,應在接線盒內焊接或用端子連接。
4、敷設在多塵或潮濕場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連接處,均應作密封處理。
5、管路超過下列長度時,應在便于接線處裝設接線盒:
1)管子長度每超過45m,無彎曲時;
2)管子長度每超過30m,有1個彎曲時;
3)管子長度每超過20m,有2個彎曲時;
4)管子長度每超過12m,有3個彎曲時。
6、管子入盒時,盒外側應套鎖母,內側應裝護口,在吊頂內敷設時,盒的內外側均應套鎖母。
7、在吊頂內敷設各類管路和線槽時,宜采用單獨的卡具吊裝或支撐物固定。吊裝線槽的吊桿直徑,不應小于6mm。
8、線槽的直線段應每隔1.0m~1.5m設置吊點或支點,在下列部位也應設置吊點或支點:
1)線槽接頭處;
2)距接線盒0.2m處;
3)線槽走向改變或轉角處。
9、管線經過建筑物的變形縫(包括沉降縫、伸縮縫、抗震縫等)處,應采取補償措施,導線跨變形縫的兩側應固定,并留有適當余量。
10、電氣火災監控系統導線敷設后,應對每回路的導線用500V的兆歐表測量絕緣電阻,其對地絕緣電阻不應小于20MΩ。
安裝
一般規定
1、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安裝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
2、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安裝必須由專業人員進行。
3、探測器安裝應充分考慮供電方式、供電電壓、系統接地形式及監控方式。
4、建筑物產權所有者應建立保存系統內每個探測器的安裝及試驗記錄。
5、探測器與裸帶電導體應保證安全距離,金屬外殼的探測器應有安全接地。
6、禁止在不切斷電源的情況下安裝探測器。
7、探測器的輸出回路的連接線,應使用截面積不小于1.0mm2的雙絞銅芯導線。
8、探測器的安裝不應破壞被監控線路的完整性,不應增加線路接點。
安裝
電氣火災監控設備的安裝
1、電氣火災監控設備在墻上安裝時,其底邊距地(樓)面高度宜為1.3m~1.5m,其靠近門軸的側面距墻不應小于 0.5m,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于1.2m;落地安裝時,其底邊宜高出地(樓)面0.1m~0.2m。
2、電氣火災監控設備應安裝牢固,不得傾斜。安裝在輕質墻上時,應采取加固措施。
3、引入電氣火災監控設備的電纜或導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1)配線應整齊,避免交叉,并應固定牢靠;
2)電纜芯線和所配導線的端部,均應標明編號,并與圖紙一致,字跡清晰不易褪色;
3)端子板(或排)的每個接線端,接線不應超過2根;
4)電纜芯和導線,應留有小于200mm的余量;
5)導線應綁扎成束;
6)導線引入線穿管后,在進線管處應封堵。
4、電氣火災監控設備的主電源引入線嚴禁使用電源插頭;主電源應有明顯標志。
5、電氣火災監控設備的接地(PE)線應牢固,并有明顯標志。
6、電氣火災監控設備內部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不同功能的端子應分開,并有明顯標志。
安裝
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安裝
1、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在安裝前,應測量其監控線路的固有泄漏電流。
2、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在不同的系統接地形式中應按照附錄B的規定正確接線。
3、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負載側的N線(即穿過探測器的工作零線)只能作為該路供電的中性線,不得與其他回路共用,并且不能重復接地(即不能與PE線相聯);必須嚴格區分N線和PE線,三相四線制的供電電路工作零線N應進入(穿入)探測器,PE線不能進入探測器.嚴禁將工作零線N(中性線)作為PE線使用,也嚴禁將PE線作為工作零線N使用。
安裝
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安裝
1、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采用接觸式安裝時應采用專用的固定件固定。
2、紅外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應固定在不可移動的物體上,并與監控對象保持安全距離。
安裝
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安裝
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在采用非接觸安裝時,距離監控對象的間距不宜大于10cm。
調試
一般規定
1、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調試,應在施工結束后進行。
2、在調試前應具備調試必需的技術文件。
3、調試單位在調試前應編制調試程序,并按程序調試。
4、調試負責人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5、調試完成后應有詳細監控點的報警值參數設置記錄,相應監控點的地址及對應安裝位置信息記錄。
調試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調試
1、電氣火災監控系統調試,應先分別對探測器和監控設備逐個進行單機通電檢查,正常后方可進行系統調試。
2、電氣火災監控系統通電后,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要求對監控設備進行下列功能檢查:
1)監控報警功能;
2)控制輸出功能;
3)故障報警功能;
4)自檢功能;
5)電源功能。
3、檢查監控設備的主電源和備用電源,其容量應分別符合現行有關國家標準和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備用電源連續充放電3次后,主電源和備電源應能自動切換。
4、應采用專用的檢查儀器(剩余電流發生器和溫度發生揣)對探測器逐個進行試驗。
5、應分別用主電和備用電源供電,檢查系統的各項功能。
6、系統在連續運行12h無故障后,按時填寫系統調試報告。
驗收
一般規定
1、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竣工后,建設單位應負責組織施工、設計、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應對系統內所有裝置進行驗收,包括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監控設備等進行驗收。
3、系統驗收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1)系統竣工表;
2)系統竣工圖;
3)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4)系統調試報告;
5)管理、維護人員登記表;
6)檢測報告。
驗收
檢驗
1、按照設計要求檢驗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設置。
2、電氣火災監控系統中的監控設備應逐臺進行功能試驗,包括系統監控報警功能、控制輸出功能、故障報警功能、自檢功能、電源功能。
3、電氣火災監控系統中的探測器按總數量的10%,但不少于10只進行隨機抽驗;不足10只時,全部檢驗。
4、應采用專用的檢查儀器(剩余電流發生器和溫度發生器)對探測器的報警值進行檢驗,報警值應符合設計要求。
5、應對獨立設置的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報警信號進行測試,報警信號應符合設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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