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標DB4403/T509-2024《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范》11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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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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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隊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隊、深圳市全民安全生產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陳斌、解龍、陳猛、肖浩、鄭建雄、陳志平、楊琦琦、劉志鴻、刁淑婧、馬中波、高佳鑫、魏瑞超、黃申石、黃云、胡新贊、唐兵權、高文倫、王軍、朱云峰。
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范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的總體要求、消防與充電設施技術要求、消防安全職責要求、制度和管理要求、火災風險管控要求、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與演練以及應急處置要求。本文件適用于地下或半地下汽車庫內新建、改建、擴建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既有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參照本文件的規定。鼓勵自用充電設施所有者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38315社會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及實施導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新能源汽車 new energy vehicle
以車載動力電池作為汽車動力源,綜合車輛的動力控制和驅動等方面先進技術的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
3.2 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 underground parking space for new energy vehicles
在地下、半地下汽車庫內,劃定的供新能源汽車停放的場所,包括新能源汽車停車區域和充電區域。
3.3 充電區域 charging area
在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設有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可為新能源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區域。
3.4 停車區域 parking area
在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除充電區域外,為新能源汽車提供停車服務的區域。
3.5 產權人 property owner
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所在建筑的產權擁有者,即地下、半地下汽車庫的產權擁有者。
3.6 組間隔墻 Partition wall between groups
在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停車區域的停車位之間固定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 h且高度不低于2 m的實體墻或滿足上述要求的其他類墻體。
3.7 防火單元 fire unit
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內采用耐火極限不小于2.00h的不燃燒體防火隔墻、耐火極限不小于1.50 h的不燃燒體樓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設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時間內延緩火災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間。
3.8 充電設施 charging facilities
為新能源汽車提供用能服務的充電樁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包括充電設備及相關的電氣與智能化設計的設施與設備、配套設施等。
3.9 充電運營企業 charging facility enterprise
從事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規劃、投資、建設、運營,并提供充電服務及相關增值服務的企業。
3.10 充電設備 charging equipment
與新能源汽車車載充電機或車載動力蓄電池組相連接,并為其提供電能的專用設備,一般包括交流充電樁、非車載充電機等設備。
3.11 監控管理系統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
對充電設施的供電狀況、充電設備運行狀態、環境監視及報警等信息進行采集,應用計算機及網絡通信技術,實現設備的監視、控制和管理的系統。
4 總體要求
4.1 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各相關方的消防安全管理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自主評估風險、自主檢查安全、自主整改隱患,向社會公開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承諾本場所不存在突出風險或者已落實防范措施。
4.2 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基礎設施建設中不應使用國家或地方政府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技術和產品。
4.3 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產權人或物業服務人等相關單位或個人應確保基礎設施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標準和技術要求的規定,并通過實施巡查、檢查、整改、維護管理等措施,保障相關設施完好有效。
4.4 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產權人、物業服務人、充電運營企業負責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包括建筑防火與消防設施、充電設施、標志標識、消防安全職責、制度和管理、火災風險管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與演練、應急處置等。
5 消防與充電設施技術要求
5.1 建筑防火與消防設施
5.1.1 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的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和建筑構造、防火單元應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標準和技術要求的規定。
5.1.2 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應按國家、省、市相關標準和技術要求的規定,設置消防設施和器材,可結合場所實際,加強自動噴水或細水霧滅火系統的設置。
5.1.3 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應劃分充電區域、停車區域,充電區域、停車區域應在同一防火分區內集中布置。
5.1.4 充電區域宜布置在地下一、二層,不應布置在地下四層及以下,且應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標準和技術要求的規定分組設置,各組之間應設置組間隔墻,或相鄰兩組之間間隔不應小于6 m。
5.1.5 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應按國家、省、市相關標準和技術要求的規定配置滅火器;按嚴重危險等級配置A類、B類、E類滅火器。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所在的每個防火分區尚應配置不少于兩具45 L的推車式水基型滅火器或推車式水噴霧滅火器,推車式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為30 m。
5.1.6 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應全域設置視頻監控系統,視頻監控系統應設置于消防控制室或24 h專人值班的場所內。
5.2 充電設施
5.2.1 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充電區域不應采用快充設施,充電設備最大輸出功率不應超過30 kW,且宜采用小功率非車載充電機。
5.2.2 充電設施的充電系統、供電系統、配套設施應按國家、省、市相關標準和技術要求的規定進行設計、施工和驗收。
5.3 標志標識
產權人、物業服務人或充電運營企業應在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的地下、半地下汽車庫入口處的顯著位置設置新能源汽車的充電區域、停車區域導引標志,并設置新能源汽車專用標識,標志標識應明顯、清晰,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標準和技術要求的規定。
6 消防安全職責要求
6.1 通用要求
6.1.1 產權人、物業服務人、充電運營企業等單位或個人是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應按規定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6.1.2 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的產權人、物業服務人、充電運營企業之間應簽訂協議,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6.1.3 產權人、物業服務人、充電運營企業應共同確定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實施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1.4 產權人、物業服務人宜與充電運營企業協同建立應急處置聯動機制,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協同應急處置,并在醒目位置公示24 h應急值班電話。
6.2 職責要求
6.2.1 產權人、物業服務人消防安全職責
6.2.1.1 產權人應確保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所在的地下、半地下汽車庫消防設計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標準和技術要求的規定。
6.2.1.2 產權人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自行或委托物業服務人對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及其所在地下或半地下汽車庫進行消防安全管理。產權人應任命該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相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2.1.3 物業服務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與產權人之間的約定,針對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及其所在地下、半地下汽車庫,進行消防安全管理。
6.2.1.4 產權人、物業服務人應將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納入所在建筑的整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實、消防檔案、消防宣傳教育與培訓、充電設施維護管理等。
6.2.1.5 多產權建筑附屬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的產權方、使用方應協商確定或委托統一管理單位,按相關規定對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進行消防安全管理。
6.2.1.6 產權人、物業服務人應對充電運營企業日常運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巡查,發現充電設施存在故障后立即通知充電運營企業現場維修。
6.2.1.7 產權人、物業服務人應聘請具備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按要求進行充電設施設計、施工,在安裝、調試結束后應組織設計、施工和設施供應商共同對新增、改造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將驗收資料存檔備查。
6.2.1.8 大型商業綜合體等公共場所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的產權人、物業服務人或統一管理單位宜采用具備車位導航、狀態查詢、充電和停車預約、車輛識別等功能的智能化、充電停車一體化新技術,引導燃油汽車和新能源汽車有序停放。
6.2.2 充電運營企業職責
6.2.2.1 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標準和技術要求的規定進行充電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相關資料存檔備查。
6.2.2.2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確保充電設施安全運行。
6.2.2.3 每月至少對充電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及時消除隱患,并如實記錄、存檔。
6.2.2.4 建立充電設施監控管理系統,并將監控數據實時上傳至市級電力充儲放一張網平臺。監控管理系統應能實時監控動力電池狀態的功能,對異常情況及時停止充電并將報警信息推送至產權人、物業服務人相關工作人員及車輛所有人。
6.2.2.5 應按規定為充電設施購買火災公眾責任險等相關保險。
6.2.3 人員職責
6.2.3.1 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所在建筑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除按法律規定履行相關消防安全職責外,還應組織和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a)督促充電運營企業按要求進行充電設施設計、施工、驗收,并將相關資料存檔備查;
b)將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作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納入整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c)為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d)明確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部門、人員,組織防火檢查、巡查,組織落實火災隱患整改;
e)定期組織專職或志愿消防隊開展業務培訓,包括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火災特點、初起火災撲救方法等;
f)面向公眾組織開展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火災特點、消防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g)將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火災情景納入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并針對新能源汽車火災事故開展應急演練。
6.2.3.2 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所在建筑保安人員、消防安全巡查人員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對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及周邊消防設施完好性進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記錄;
b)及時勸阻和制止違規使用充電設施的行為,不能及時消除的隱患應及時向主管人員報告;
c)發現新能源汽車火情,應報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主管人員,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參加滅火救援。
6.2.3.3 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所在建筑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人員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熟悉場所的平面布置情況、充電設施設置情況、相關制度和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情況;
b)參加消防業務培訓及演練,掌握挪車器、消防設施及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c)在接到火警出動信息后迅速集結,并參加滅火救援。
7 制度和管理要求
7.1 通用要求
7.1.1 產權人、物業服務人應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中明確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責任部門和人員、職責分工、消防宣傳和教育培訓內容、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充電設施安全管理、標志標識管理、火災隱患檢查與整改要求等內容。
7.1.2 應將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作為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進行管理,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7.1.3 產權人、物業服務人應按相關要求對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作為所在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7.1.4 產權人、物業服務人應按要求設置微型消防站,在微型消防站內配備至少兩個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十個防護時間不小于30 min的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應至少配備兩臺挪車器,鼓勵采用自動式挪車器,宜設置在微型消防站附近。
7.1.5 充電運營企業應在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中明確防火巡查及檢查制度、充電設施維護管理制度、消防宣傳與教育培訓制度、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等。
7.2 防火巡查、檢查
7.2.1 產權人、物業服務人應確定巡查、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7.2.2 產權人、物業服務人應制定每日防火巡查計劃,確保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納入每次巡查范圍,并宜加強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巡查頻次。
7.2.3 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巡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a)充電設備外觀、設備的顯示參數和信號指示是否正常,設備運行狀態是否正常、有無異響;
b)新能源汽車外觀及使用狀態是否正常;
c)充電槍接口是否有燒灼、碳化痕跡,充電電纜是否過度磨損;
d)底座支架是否牢固完好,金屬部件是否銹蝕,各部位接地外觀是否良好;
e)消防車道、安全出口、行車道、疏散走道是否暢通,組間隔墻是否完好;
f)應急物資是否在位、完好有效。
7.2.4 充電運營企業應針對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每月至少開展一次防火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a)充電設施的電源點、供配電設施、充電設備是否完好;
b)配電設施的“防雷、防雨、防鼠、防小動物”等四防措施是否良好;
c)供配電系統及用電設備的接地是否完好;
d)配電箱及箱內線纜布置是否整齊、線路接頭是否松動、脫落,配電線纜穿管保護;
e)配電箱及其箱內線纜有無燒痕、線纜與端子或者元器件連接處有無燒痕;
f)所有儀表、模塊和PDU指示燈和集控裝置顯示是否完好,限流式電氣防火保護器、手動切斷電源裝置是否完好;
g)末端配電箱出線至充電設備處回路是否完好;
h)充電設備各接線端、連接處是否完好情況,充電設備防護的密封條、防塵網、風冷或液冷裝置運行是否完好,非車載充電機實時監測自身溫度、環境濕度的裝置是否完好;
i)監控管理系統的預警功能是否完好。
7.2.5 防火巡查、檢查中,應及時填寫巡查、檢查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應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無法消除的,應及時報告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7.2.6 充電運營企業應將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防火檢查記錄提交至產權人或物業服務人,產權人或物業服務人應對檢查記錄進行驗收并保管備查。防火檢查記錄參見附錄A中的表A.1。
7.3 充電設施維護管理
7.3.1 充電設施的維護管理應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標準和技術要求的規定,保障充電設施正常、安全運行。
7.3.2 當發現充電設施出現故障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張貼明顯的警示標識,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7.3.3 充電運營企業完成充電設施檢修及應急搶修后,應經產權人或物業服務人相關工作人員驗收后方可恢復正常運行。
7.3.4 定期對充電設施進行維護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保障充電設施的功能和性能滿足國家、省、市相關標準和技術要求的規定。
7.4 消防宣傳教育與培訓
7.4.1 充電設施投入使用前,充電運營企業應對產權人、物業服務人相關工作人員進行不少于一次培訓考核,并將培訓記錄存檔。
7.4.2 產權人、物業服務人、充電運營企業應結合新能源汽車火災特點,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升從業人員及社會公眾的消防安全意識。
7.4.3 產權人、物業服務人、充電運營企業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每年不少于一次,新入職從業人員須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并記錄歸檔。
7.4.4 產權人、物業服務人、充電運營企業應采取多種形式向進入新能源汽車司乘人員宣傳新能源汽車停放、充電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知識。
7.5 火災隱患整改
7.5.1 產權人、物業服務人應落實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7.5.2 產權人、物業服務人、充電運營企業應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整改的程序、時限和所需經費來源、保障措施等。
7.5.3 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產權人、物業服務人、充電運營企業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視情況停用充電設施。
7.5.4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后,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至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7.5.5當充電設施發生損壞或到達使用年限而無法繼續使用時,應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充電設施進行回收拆解。
7.6 消防檔案
7.6.1 產權人、物業服務人應按要求建立消防檔案,消防檔案中應包括:
a)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充電設施基本情況和設計、施工、驗收文件,相關合同與消防安全協議,充電設施產品使用說明書,充電區域所在樓層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消防器材配置的基本情況;
b)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記錄、充電設施故障記錄、火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演練記錄,火災情況記錄等。
7.6.2 充電運營企業應按照“一庫一檔”原則建立充電設施消防檔案,消防檔案中應包括:
a)充電設施基本情況包括:系統調試記錄,充電設施的驗收文件和產品、系統使用說明書,充電設施基本情況和設計、施工、驗收文件,相關合同與消防安全管理協議等原始資料;
b)充電設施管理情況包括:教育和培訓記錄、巡查檢查記錄或報告、檢修計劃、檢修及應急搶修記錄、火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7.6.3 產權人、物業服務人、充電運營企業消防檔案保存期限應滿足下列要求:
a)充電設施的基本情況等原始資料應長期保存;
b)監控管理系統記錄存檔時間不少于一年;
c)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視頻監控記錄存檔時間不少于30天;
d)其余消防檔案按規定要求進行存檔。
8 火災風險管控要求
8.1 火災風險辨識、評估與控制
8.1.1 產權人、物業服務人、充電運營企業應建立并落實火災危險源辨識與火災風險評估制度,建立火災風險管控清單,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實施分級管控。
8.1.2 依據辨識出的結果,從工程技術、管理控制、個體防護等方面制定并落實相應的火災風險控制措施。
8.1.3 產權人、物業服務人應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定期對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進行消防安全評估。
8.2 監測與預警
8.2.1 產權人、物業服務人宜根據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火災危險性和場所實際情況,設置高靈敏度感煙火災探測器,并增設圖像型火災探測器或紅紫外復合火焰探測器,提升火災早期預警、報警的能力。
8.2.2 視頻監控系統宜具備火災識別功能,并及時將火災信號傳送至消防控制室等24 h有人值班的場所。
8.2.3 充電設施所有人應對投入運營和使用的充換電設施,在市級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安全監控平臺辦理信息登記。自用充電設施所有人可自行或委托維護管理單位在市級平臺進行登記。
8.2.4 充電運營企業應建立充電設施監控管理系統,并將監控數據實時上傳至市級電力充儲放一張網平臺。鼓勵自用充電設施所有人參照執行。
9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與演練
9.1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9.1.1 產權人、物業服務人應針對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火災特點,按照GB/T 38315要求制訂有針對性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9.1.2 充電運營企業應編制新能源汽車火災事故、充電設施火災事故專項預案或現場處置方案。
9.2 演練
9.2.1 產權人、物業服務人應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針對新能源汽車火災事故演練,充電運營企業應安排技術人員參與演練。
9.2.2 產權人、物業服務人宜與轄區消防救援部門協同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9.2.3 演練結束后,產權人、物業服務人、充電運營企業應及時總結、完善預案,并將演練記錄歸檔備查。
10 應急處置要求
10.1 報警
10.1.1 相關工作人員收到監控管理系統發來的預警信息時,產權人、物業服務人、充電運營企業應根據約定,以最快方式通知相關車輛所有人,并視情況按操作規程移開相關車輛。
10.1.2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收到火災報警信息后,應以最快方式確認。
10.1.3 確認發生火災后,消防控制室人員應立即進行下列應急處置:
a)切斷所有著火防火分區/防火單元內的充電設備電源;
b)立即將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轉入自動狀態(處于自動狀態的除外),同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
c)根據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火災撲救需要,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同時報告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
10.2 初起火災的應急處置
10.2.1 發生火災后,應立即辨識火災類型并啟動相應的預案,組織滅火救援:
a)發生充電設施火災時,按照電氣火災的處置程序進行初起火災的撲救;
b)發生新能源汽車火災時,立即撥打“119”電話報警,并使用消火栓、消防卷盤等進行初起火災的撲救;
c)組織人員疏散,并確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消防設施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10.2.2 新能源汽車發生火災后,可按操作程序視火情使用挪車器將著火車輛或鄰近車輛移至安全位置。
10.3 配合滅火救援與事故調查
10.3.1 產權人、物業服務人應積極配合消防救援部門的滅火救援工作,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a)引導滅火救援力量進入事故現場;
b)報告火災現場狀況;
c)保護火災現場,直至消防救援部門下發解除保護現場通知為止。
10.3.2 產權人、物業服務人、充電運營企業等相關單位或個人應配合消防救援部門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并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需提供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
a)產權人、物業服務人的消防檔案;
b)充電運營企業消防檔案及監控管理系統的記錄;
c)火災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及其他相關情況。
10.3.3 火災調查處理結束后,應及時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改進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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