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的保養
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的保養
4.1 一般要求
4.2 保養周期
4.3 保養方法
4.1 一般要求
4.1.1 產品的使用或管理單位應根據產品使用場所環境及產品保養要求制訂保養計劃。保養計劃應包括需保養產品的具體名稱、保養內容和周期。
4.1.2 產品使用或管理單位應儲備一定數量的產品易損件,或與有關產品生產企業或供應商簽訂相關 備用品合同,保證備用品數量。
4.1.3 承擔保養的企業應制訂保養作業指導書,對保養人員進行相關培訓,確保各項保養操作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和作業指導書的要求。
4.1.4 實施保養后,應按照GB25201的規定填寫《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奍記錄表》。
4.2 保養周期
具有報臟功能的探測器,在報臟時應及時淸洗保養。沒有報臟功能的探測器,應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進行淸洗保養;產品說明書沒有明確要求的,應每2年淸洗或標定一次。
可燃氣體探測器的氣敏元件達到生產企業規定的壽命年限后應及時更換。
4.3 保養方法
4.3.1 接線端子
檢查探測器及底座、控制器、手動部件按鈕、消火栓按鈕、消防電氣控制裝置、其他部件等系統內所有產品的接線端子,將連接松動的端子重新緊固連接;換掉有銹蝕痕跡的螺釘、端子墊片等接線部件;去除有銹蝕的導線端、燙錫后重新連接。
4.3.2 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
用專業工藝設備清洗傳感部件和線路板,清洗后應標定探測器響應閾值,響應閾值應在生產企業成品出廠檢驗規程規定的響應閾值范圍內。
4.3.3 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
用專業工藝設備清洗感溫部件和線路板,清洗后應標定探測器響應時間,響應時間應在生產企業成品出廠檢驗規程規定的響應閾值范圍內。
4.3.4 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
用專用淸潔工具或軟布及適當的清潔劑淸洗光路通過的窗口,清洗后將探測器響應閾值標定到探 測器出廠設置的閾值。
4.3.5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
應按照產品說明書保養要求進行保養。一般保養時,應對采樣管進行吹洗,更換過濾袋,吹洗后應進行報警功能試驗。
4.3.6 點型火焰探測器
用專用清潔工具或軟布及適當的清潔劑清洗光路通過的窗口。
4.3.7 可燃氣體探測器
使用標準氣體檢測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報警功能。不符合要求時,應調整報警閾值或者按照產品說 明書要求更換氣敏元件,然后將傳感器報警閾值標定到探測器出廠設定值。
4.3.8 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用專用淸潔工具或軟布及適當的清潔劑淸洗傳感器部件污染物,清洗后應將剩余電流顯示值標定 到實際測最值。
4.3.9 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用專用淸潔工具或軟布及適當的清潔劑清洗感溫部件污染物,清洗后應將溫度顯示值標定到實際 測量值。
4.3.10 控制器類產品和消防電氣控制裝置
用壓縮空氣、毛刷等清除線路板、接線端子處灰塵;用吸塵器、潮濕軟布等清除柜體內灰塵。空氣潮濕場所,可在柜體內放置干燥劑。
用萬用表測量控制器總線回路最末端探測器或模塊的供電電壓,電壓值小于說明書規定值時,應更換回路板或調整線路。
4.3.11 電池類
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進行保養。
5 火災探測報警產品接入復檢
5.1 —般要求
5.2 火災報警控制器
5.3 點型感煙、感溫火災探測器
5.4 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
5.5 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
5.6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
5.7 點型火焰探測器和圖像型火災探測器
5.8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
5.9 消防聯動控制器
5.10 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
5.11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
5.12 可燃氣體探測器
5.13 消防電話
5.14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
5.15 系統備用電源
5.16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
5.17 消防控制室圖型顯示裝置
5.18 氣體滅火控制器
5.19 防火卷簾控制器
5.1 —般要求
5.1.1 產品維修保養后經檢驗合格,方可再次接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5.1.2 產品經維修保養接入系統后,應按本章規定進行接入復檢,檢査結果應符合產品標準和設計要 求。復檢項目檢査不合格時,應再次進行維修保養或報廢。
5.1.3 接入復檢應由承擔維修保養的企業和產品使用或管理單位相關人員共同進行。
5.1.4 接入復檢應做好記錄,復檢記錄表應由參與復檢的人員簽字,火災探測報警產品接入復檢記錄表的格式參見附錄B。
5.2 火災報警控制器
5.2.1 檢査前應斷開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連線,與所有回路的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火災顯示盤等均應保持連接。
5.2.2 按GB4717規定對火災報警控制器進行下列功能檢査并記錄:
a)檢査自檢功能和操作級別;
b)使控制器與探測器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檢査控制器是否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短路時 發出火災報警信號除外);在故障狀態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檢査控制器是否在1min內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再使其他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檢査控制器的再次報警功能;
c)檢査消音和復位功能;
d)使控制器與備用電源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檢査控制器是否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e)檢査屏蔽功能;
f)使總線隔離器保護范圍內的任一點短路,檢査總線隔離器的隔離保護功能;
g)使任一總線回路上不少于10只的火災探測器同時處于火災報警狀態,檢査控制器的負載功能;
h)檢査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
i)檢査控制器特有的其他功能。
5.3 點型感煙、感溫火災探測器
采用專用的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方法,檢査火災探測器是否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5.4 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
在不可恢復的探測器上模擬火災和故障,檢査探測器能否發出火災報警和故障信號。
對可恢復的探測器采用專用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辦法檢査其能否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并在終端盒上模擬故障,檢査探測器能否發出故障信號。
5.5 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
用減光率為0.9dB/m的減光片遮擋光路,檢査探測器是否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用產品生產企業設 定減光率(1.0dB/m〜10.0dB/m)的減光片遮擋光路,檢査探測器是否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用減光率為 11.5dB/m的減光片遮擋光路,檢查探測器是否發出故障信號或火災報警信號。
5.6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
在采樣管最末端(最不利處)采樣孔加人試驗煙,檢查探測器或其控制裝置是否在120s內發出火 災報警信號。
5.7 點型火焰探測器和圖像型火災探測器
采用專用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方法在探測器監視區域內最不利處檢查探測器的報警功能,檢查探測器是否能正確響應。
5.8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
對可恢復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施加適當的推力,檢査其是否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5.9 消防聯動控制器
5.9.1 使消防聯動控制器與火災報警控制器、所有輸入/輸出模塊及模塊控制的設備保持連接,斷開所有受控現場設備的控制連線,接通電源。
5.9.2 按GB16806檢查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內各類用電設備的控制、接收反饋信號(可模擬現場設備啟動信號)和顯示功能;使消防聯動控制器分別處于自動工作和手動工作狀態,檢査其狀態顯示,并按 GB16806進行下列功能檢查并記錄:
a) 檢查自檢功能和操作級別;
b) 使消防聯動控制器與各模塊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時,檢查消防聯動控制器能否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c) 使消防聯動控制器與備用電源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檢查消防聯動控制器能否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d) 檢査消音、復位功能;
c) 檢查屏敝功能;
f) 使總線隔離器保護范圍內的任一點短路,檢查總線隔離器的隔離保護功能;
g) 使至少50個輸入/輸出模塊同時處于動作狀態(模塊總數少于50個時,使所有模塊動作),檢查消防聯動控制器的最大負載功能;
h) 檢查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
5.9.3 使消防聯動控制器的工作狀態處于自動狀態,按GB 16806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進行下列功能檢查并記錄;
a) 按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使相應的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檢查消防聯動控制器接收火災報警信號情況、發出聯動信號情況、模塊動作情況、受控設備的動作情況、受控現場設備動作情況、接收反饋信號(對于啟動后不能恢復的受控現場設備,可模擬現場設備啟動反饋信號)及各種顯示情況;
b) 檢查手動插入優先功能。
5.10 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
按GB17429規定檢査其下列功能并記錄:
a)使該區域內的一只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檢查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能否在3s 內正常接收和顯示;
b)檢查消音、復位功能;
c)檢查操作級別;
d)對于非火災報警控制器供電的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還應檢査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和故障報警功能。
5.11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
5.11.1 切斷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連線,保持可燃氣體探測器與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相連接,接通電源。
5.11.2 按GB16808規定對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進行下列功能檢査并記錄:
a)檢査自檢功能和操作級別:
b)使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與探測器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檢査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是否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c)在故障狀態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檢査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是否在60s內發出報警信號;再使其他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檢查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再次報警功能;
d)檢査消音和復位功能;
e)使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與備用電源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檢査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是否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f)檢查高限報警或低、高兩段報警功能;
g)檢査報警設定值的顯示功能;
h)使至少4只可燃氣體探測器同時處于報警狀態(探測器總數少于4只時,使所有探測器均處于報警狀態),檢査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最大負載功能;
i)檢査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
5.12 可燃氣體探測器
對探測器施加達到響應濃度值的可燃氣體標準樣氣,檢查探測器是否在30s內響應;再排除可燃氣體,檢査探測器是否在60s內恢復到正常監視狀態。對線型可燃氣體探測器,還應將發射器發出的光全部遮擋,檢査該探測器相應的控制器是否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5.13 消防電話
在消防控制室與所有消防電話、電話插孔之間互相呼叫與通話;檢查總機是否能顯示每部分機或電話插孔的位置,呼叫鈴聲和通話語音是否清晰;檢査群呼、錄音等功能是否符合要求。
5.14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
以手動方式在消防控制室對所有廣播分區進行選區廣播,對所有共用揚聲器進行強行切換;檢査應急廣播是否以最大功率輸出;對擴音機進行全負荷試驗,檢査應急廣播的語音是否清晰。
對接入聯動系統的消防應急廣播設備系統,使其處于自動工作狀態,然后按設計的邏輯關系,檢查應急廣播的工作情況,檢查系統是否按設計的邏輯廣播;使任意一個揚聲器斷路,檢査其他揚聲器的工作狀態是否受影響。
5.15 系統備用電源
檢査系統中各種控制裝置使用的備用電源容量是否與設計容量相符;使各備用電源放電終止,再充電48h后,斷開設備主電源,檢査備用電源是否能保證設備工作8h,且滿足相應的標準及設計要求。
5.16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
5.16.1 切斷應急電源應急輸出時直接啟動設備的連線,接通應急電源的主電源。
5.16.2 按下列要求檢查應急電源的控制功能和轉換功能,并觀察其輸入電壓、輸出電壓、輸出電流、主電工作狀態、應急工作狀態、電池組及各單節電池電壓的顯示情況,做好記錄:
a)手動啟動應急電源輸出,檢查應急電源的主電和備用電源是否不能同時輸出,且在5s內完成應急轉換;
b)手動停止應急電源的輸出,檢查應急電源是否能恢復到啟動前的工作狀態;
c)斷開應急電源的主電源,檢查應急電源是否發出聲提示信號,聲信號是否能手動消除;接通主電源,應急電源是否恢復到主電工作狀態;
d)給具有聯動自動控制功能的應急電源輸入聯動啟動信號,檢查應急電源是否在5s內轉入到應急工作狀態,且主電源和備用電源是否不能同時輸出;輸入聯動停止信號,檢查應急電源是否恢復到主電工作狀態;
e)使具有手動和自動控制功能的應急電源處于自動控制狀態然后手動插入操作檢查應急電源 是否有手動插入優先功能,同時檢査自動控制狀態和手動控制狀態指示情況。
5.16.3 斷開應急電源的負載,按下列要求檢查應急電源的保護功能并做好記錄:
a)使任一輸出回路保護動作,檢查其他回路輸出電壓是否正常:
b)使配接三相交流負載輸出的應急電源的三相負載回路中的任一相停止輸出,檢查應急電源是否能自動停止該回路的其他兩相輸出,并發出聲、光故障信號;
c)使配接單相交流負載的交流三相輸出應急電源輸出的任一相停止輸出,檢作其他兩相是否能正常工作,并發出聲、光故障信號。
5.16.4 將應急電源接上等效于滿負載的模擬負載,使其處于應急工作狀態,檢查其工作時間是否大于設計應急工作時間。
5.16.5 使應急電源充電回路與電池之間、電池與電池之間連線斷開,檢查應急電源是否在100s內發出聲、光故障信號,聲故障信號是否能手動消除。
5.17 消防控制室圖型顯示裝置
5.17.1 操作顯示裝置使其顯示建筑總平面圖.檢查總平面圖是否完整、淸晰。
5.17.2 操作顯示裝置使其顯示完整系統區域覆蓋模擬圖和各層平面圖,檢查圖中是否明確指示出報 警區域、主要部位和各消防設備的名稱和物理位置,顯示界面是否清晰。
5.17.3 使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分別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和聯動控制信號,檢查顯示裝置是否在3s內接收,并準確顯示相應信號的物理位置,是否能優先顯示火災報警信號相對應的界面。
5.17.4 使具有多個報警平面圖的顯示裝置處于多報警平面顯示狀態,檢查各報警平面是否能自動和手動查詢,是否有總數顯示,是否能手動插入使其立即顯示首火警相應的報警平面圖。
5.17.5 操作顯示裝置,檢查系統內各自消防設備的動態信息。
5.17.6 斷開顯示裝置與其連接的各消防設備連線,檢查顯示裝置是否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
5.17.7 使顯示裝置顯示故障或聯動界面,輸入火災報警信號.檢查顯示裝置是否能立即轉入火災報警界面的顯示。顯示裝置與城市遠程監控系統聯網時,應同時查看顯示裝置(可通過傳輸裝置)是否向遠程監控中心傳送信息的功能。
5.17.8 手動操作顯示裝置向遠程監控中心傳送信息的報警裝置,檢查其向遠程監控中心的手動報警功能和信息傳輸功能。
5.18 氣體滅火控制器
5.18.1 斷開氣體滅火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連線,接通電源。
5.18.2 給氣體滅火控制器輸入設定的啟動控制信號,檢查控制器是否有啟動輸出,是否發出聲、光啟動信號。
5.18.3 輸入啟動設備啟動的模擬反饋信號,檢查氣體滅火控制器是否在10s內接收并顯示。
5.18.4 檢查氣體滅火控制器的延時吋間是否在0s〜30s內可調。
5.18.5 使氣體滅火控制器處于自動控制狀態,再手動插入操作,檢査手動插入操作的優先功能。
5.18.6 按設計控制邏輯操作控制器,檢查設計的邏輯功能是否得到滿足。
5.18.7 檢查氣體滅火控制器向消防聯動控制器發送的反饋信號是否正確。
5.19 防火卷簾控制器
5.19.1 使防火卷簾控制器與消防聯動控制器、火災探測器、卷門機連接,接通電源。
5.19.2 手動操作防火卷簾控制器的按鈕,檢查防火卷簾控制器是否能向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防火卷簾啟、閉和停止的反饋信號。
5.19.3 檢查疏散通道上設置的防火卷簾控制器接收到首次火災報警信號后,是否能控制防火卷簾自動關閉到中位處停止;接收到二次報警信號后,是否能控制防火卷簾繼續關閉至全閉狀態。
5.19.4 檢查用于分隔防火分區的防火卷簾控制器在接收到防火分區內任一組火災報警信號后,是否 能控制防火卷簾到全關閉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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